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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泸州市通报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发布时间: 2024-12-22 17:56:39 文章出处:广口桶

  今年以来,四川省泸州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保障民生为导向,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明显问题,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市场监管领域各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典型案件(第四批)公布如下:

  2018年至2021年,当事人在某医院集采项目中,为谋取交易机会及货款结算优先权,对某医院具有影响力的有关人员实施商业贿赂共计现金8万元。

  当事人实施商业贿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于2024年10月21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3万元的行政处罚。

  江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泸州市某文化培训学校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收取培训费案

  当事人于2023年秋期开始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培训,其中,1-9人班级按0.94-28.35元/分钟的价格收费,10-35人班级按0.65-11.11元/分钟的价格收费,均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当事人共收取培训费250.88万元,其中,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金额162.55万元。江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取的费用。

  当事人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收取培训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江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24年8月30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8.77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2年至2023年期间承担合江县三个项目的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改造施工工程,施工完毕后,当事人向泸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申请了监督检验,但因材料不齐,未取得监督检验报告。因工程急需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当事人将上述三个工程予以交付使用,交付过程中未提供监督检验报告。

  当事人交付未经监督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合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于2024年9月30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3万元、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古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古蔺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自2024年6月3日起,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雇佣工人在古蔺县德耀镇组织挂面生产活动。古蔺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6月6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查见用于生产挂面的设备和包装材料,以及面粉、挂面等食品原料和食品。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古蔺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4年9月11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物品、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叙永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叙永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4年5月10日,泸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生产的某品牌大米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碎米(总量)项目不符合GB/T 1354-2018《大米》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大米120袋。当事人于2024年5月11日生产40袋某品牌大米对外销售,生产日期标注为2024年5月13日,且未如实记录《生产加工记录》和《产品销售台账》,未履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叙永县市场监管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24年9月23日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25万元、罚款1.9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2年在泸州市纳溪区租用他人厂房和设备,在未办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并销售食品用透明塑料瓶,纳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24日在当事人厂房内查获当事人生产的食品用透明塑料瓶18536个。

  当事人无证生产食品用包装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纳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于2024年7月16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无证生产的食品用透明塑料瓶、罚款1.69万元的行政处罚。

  龙马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泸州市某水产经营部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3年10月10日,当事人对外销售泥鳅(淡水鱼)125kg,2023年10月9日至13日,当事人对外销售牛蛙668.5kg。经市场监管部门对上述两批次食品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龙马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4月29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93万元、罚款2.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当事人委托荆门市某净水材料有限公司生产聚氯化铝(生活饮用水处理剂)35吨,2022年8月,当事人售出上述批次产品21吨,其余14吨已自用。经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验,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批次聚氯化铝(生活饮用水处理剂)的盐基度、砷(As)的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GB15892-2020《生活饮用水用聚氯化铝》规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纳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于2024年3月11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35万元、罚款2.8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日,古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复方胃蛋白酶颗粒”和“盐酸班布特罗胶囊”等药品已超过有效期。

  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使用劣药的行为,古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4年6月13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药品、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古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古蔺县某水产店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古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4月16日对当事人经营的牛蛙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古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0月31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